在商品房销售领域中,所谓的“一房多卖”是指房屋出售方在与购房者签订买卖合同时,又将同一套房产出售予其他第三方的行为。鉴于出售方的这种行为已经构成了严重的欺诈行为,因此,作为受害的购房者,不仅有权解除先前所签订的合同,并且还能要求出售方对其造成的经济损失进行赔偿。在此基础上,购房者还有权向出售方索取不超过其已支付房款数额一倍的惩罚性赔偿金。
《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六条
行为人与相对人以虚假的意思表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第一百四十八条
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第五百七十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