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办理条件
《地震预报管理条例》第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根据地震观测资料和研究结果提出的地震预测意见,应当向所在地或者所预测地区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机构书面报告,也可以直接向国务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门书面报告,不得向社会散布。”第八条第一款:“国务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机构应当组织召开地震震情会商会,对各种地震预测意见和与地震有关的异常现象进行综合分析研究,形成地震预报意见。”第十一条第一款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机构应当组织有关专家,对下列地震预报意见进行评审,并将评审结果向省
、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和国务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门报告:(一)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地震震情会商会形成的地震预报意见;(二)
市、县地震震情会商会形成的地震预报意见。”
二、办理时限
7个工作日
三、办理地点
六盘水市人民政府政务服务大厅科技局51,52综合窗口,六盘水市钟山区明湖路428号,乘车路线为9路、11路、27路公交线路经停。地图见http://j.map.baid.com/M-90F
来源:贵州省网上办事大厅(http://www.gzegn.gov.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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