接齐齐哈尔市财政局4月13日关于转发《关于妥善解决回族等职工的伙食问题的通知》中与市委统战部分歧意见的报告(已抄送你局)。按照1978年7月15日我部与国家民委、国家劳动总局联合发出的《关于妥善解决回族等职工的伙食问题的通知》规定:“对于因客观条件限制,单位内不能设立专灶或另备灶具做饭,又不能回家用饭而必须在外买吃的禁猪的少数民族职工给予适当补助”。此项补助是有条件、有范围的。如解释成:“除各单位已设立回民专灶或者另备灶具做饭的以外,不分是否在家吃饭,还是在外买吃的,凡是回族职工都应发给补助费四元”。这样,就较上述规定放宽了条件,扩大了补助范围,形成了“回族职工补贴”是不对的。我们意见:对回族职工的伙食和伙食补助问题的妥善解决,不仅涉及民族政策问题,也涉及职工内部团结问题,各地应严格执行上述规定。对单位尚未设立专灶或另备灶具做饭,而在家用饭或自行带饭的回族职工,不应发给补助费。地方在贯彻执行上述规定的原则下,由省级有关部门制定具体规定,以免执行不一,相互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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