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个人擅自离开隔离区与恶意离开武汉,会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的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一切单位和个人,必须接受医疗保健机构、卫生防疫机构有关传染病的查询、检验、调查取证以及预防、控制措施。被隔离人员应当自觉遵守规定,服从管理,不得擅自离开隔离地点;其他人员不得擅自进入被隔离场所。
拒绝隔离治疗或者隔离期未满擅自脱离隔离治疗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的规定,可以由公安机关协助医疗机构采取强制隔离治疗措施。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引起甲类传染病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可以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妨害传染病防治罪、危害公共安全罪)。
二、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条
违反传染病防治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引起甲类传染病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供水单位供应的饮用水不符合国家规定的卫生标准的;
(二)拒绝按照卫生防疫机构提出的卫生要求,对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污水、污物、粪便进行消毒处理的;
(三)准许或者纵容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和疑似传染病病人从事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禁止从事的易使该传染病扩散的工作的;
(四)拒绝执行卫生防疫机构依照传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预防、控制措施的。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甲类传染病的范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和国务院有关规定确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2013修正)》第十二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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