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受各合伙人对合伙企业财产的出资比例或《合伙协议》中约定的债务承诺的份额的限制。清偿合伙企业全部债务的合伙人,超过应当承担的债务数额的,有权向其他合伙人追偿。对外关系方面,各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所谓连带责任,是指每个合伙人都有义务清偿合伙企业的全部债务;合伙人也有权向一个或多个合伙人索取其部分或全部债务首先,合伙企业作为一个整体与债权人有债权债务关系。在交易过程中,债权人只关心合伙企业的声誉、财产数额和履约能力。合伙企业财产的构成、合伙人的出资比例和损益分配在合伙合同中约定。由于合伙合同规定了合伙企业的内部关系,债权人不是合伙合同的一方,他与合伙企业存在外部合同关系。因此,债权人没有办法也没有必要知道非关联合伙合同的内容,包括出资比例和损益分配比例,换句话说,了解和理解合伙人的出资比例和损益分配不是债权人的法定义务或约定义务。因此,当债权人不知道合伙人的出资比例或损益分配比例时,分享原则要求债权人按照合伙人的出资比例或损益分配比例向合伙人主张债权。事实上,它要求债权人承担举证责任,即有证据证明合伙人的出资比例或损益分配比例,而且债权人只能根据出资比例或损益分配向合伙人主张债权。如果债权人不能提供证据,其债权将不受法律保护
但是,由于只有合伙人知道出资比例和损益分配,一旦合伙企业债务发生,合伙人往往相互勾结,隐瞒证据,债权人难以收集。因此,这种举证责任很难履行
可以看出,分担原则增加了债权人的举证责任,债权人往往因为无法提供证据而无法向合伙人索赔,这不利于债权人债权的保护。即使在不知道合伙人的出资比例和损益分配情况下,由于合伙人的出资比例和损益分配情况不同,允许债权人以同等份额向每个合伙人主张债权,有的出资多,有的出资少,并以同一数额法主张,则出资份额低于等额份额的债务人必然为出资份额高于等额份额的合伙人承担更多的合伙债务。事实上,出资较少的合伙人对出资较多的合伙人承担连带责任,但这种连带责任是在平均份额的范围内承担的,这与立法规定的分享原则相矛盾
全文844个字,阅读预计需要3分钟
不想阅读,直接问律师,最快3分钟有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