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遇到无法履行租约义务之时,承租人理应有权利进行单方面的合同解除协商。
按照法律规定,以下几种情况可作为单方面终止合同的正当理由:
(2)当事人中有一方严重逾期未能偿还主要债务,经过适当催促之后仍然没有任何有效的还款举动,而且已经到达了某种合理期限;
(3)截止到履约期到期之前,当事人之中有人明示或通过其行为来表达出将不会履行主要的合同责任;
(4)在其他的特定法定情况下。
《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以持续履行的债务为内容的不定期合同,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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