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排放重金属废水案,污染环境罪的立案标准是什么
时间:2023-06-12 18:01:16 76人看过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案件:

浙江一模具加工坊老板,未设置废水处理设施,而是将重金属含量超标3倍以上的废水倒入抽水马桶,通过污水管道外排。15日,该男子被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以污染环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2000元。

现年34岁的夏某于2012年2月到温州瓯海开办了一家模具加工坊,加工“压铸锁”“皮带模”的花纹。该加工坊未设置废水处理设施,而是将加工过程中产生的废水先用塑料桶收集,再倒入抽水马桶,并通过污水管道将废水排放出去。

2015年8月,当地环保部门执法人员查获该加工坊,并在蚀纹槽和废水桶内各提取了水样。经专业部门鉴定,水样中总铬、铜、锌、镍等均超过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3倍以上。

在法庭上,夏某承认知道这样的做法会造成环境污染,但以为废水通过抽水马桶排入化粪池后危害性很小。对此,出庭作证的温州市瓯海区环境监察大队工作人员叶某称,该加工坊污染物排放严重超标,对水资源等生态环境、动植物甚至居民均有危害性。

律师解析:

夏某的行为已构成污染环境罪,鉴于其认罪态度良好,遂作出上述判决。根据“谁污染,谁治理”的原则,法院也提醒企业要加强主体责任意识,共同维护生态环境。

污染环境罪的立案标准: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第60条的规定,违反国家规定,向土地、水体、大气排放、倾倒或者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危险废物,造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涉嫌下列情形之一,应予立案追诉:

(一)致使公私财产损失三十万元以上的;

(二)致使基本农田、防护林地、特种用途林地五亩以上,其他农用地十亩以上,其它土地二十亩以上基本功能丧失或者遭受永久性破坏的;

(三)致使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死亡五十立方米以上,或者幼树死亡二千五百株以上的;

(四)致使一人以上死亡、三人以上重伤、十人以上轻伤,或者一人以上重伤并且五人以上轻伤的;

(五)致使传染病发生、流行或者人员中毒达到《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中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分级Ⅲ级以上情形,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

(六)其他致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人身伤亡的严重后果的情形。

本条和本规定第六十二条规定的“公私财产损失”,包括污染环境直接造成的财产损毁、减少的实际价值,为防止污染扩散以及消除污染而采取的必要的、合理的措施而发生的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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