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设停车场属于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管辖,当事人可以直接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进行举报。
对于一些占用公共区域,私自设置的停车场,可以通过要求其出示三证,判断其是否具有营业资格,分别为:
1、停车场管理方办公室的备案证;
2、物价部门的收费许可证;
3、工商部门的营业执照。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设置道路停车泊位,或者设置障碍影响机动车在城区道路停车泊位内停放。经批准从事道路停车泊位经营的单位及其从业人员。负责维护道路停车泊位区域内的停车秩序,并接受辖区政府确定的管理部门的监督管理。实行对外经营收费的专用停车场,经营人应当按照规定办理收费手续并按规定标准收费。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设立停车场收费或超出标准收费。针对违法停车行为,通知明确,凡违反规定占用人行道、广场、公共绿地停放机动车的,城管执法部门要依法予以查处;凡违反规定占用车行道停车、擅自在车行道施划停车泊位停车的,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要依法予以查处。
《停车场建设和管理暂行规定》第八条
公共停车场可以收取停车管理费,有条件为社会车辆提供服务的专用停车场,也可以收取停车管理费。在停车场停车者,必须服从管理人员的指挥。鼓励单位、个人投资兴建公共停车场,建设者可按当地人民政府有关规定收取停车管理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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