孙大午等9人因多起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和罚款。其中,孙大午被判处有期徒刑18年并罚款311万元,河北大午农牧集团有限公司等被告单位也被判处相应刑罚。
孙大午因聚众冲击国家机关罪、妨害公务罪、寻衅滋事罪、破坏生产经营罪、强迫交易罪、非法采矿罪、非法占用农用地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高碑店市人民法院数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十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百一十一万元。同时,被告单位河北大午农牧集团有限公司及其余被告人也被依法判处相应刑罚。
被罚三百一十一万元人民币
根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相关规定,罚金是一种行政处罚方式,用于强制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履行罚金义务。然而,在司法实践中,罚金是否属于刑罚范畴一直存在争议。
按照我国现行法律规定,罚金属于行政处罚,而非刑罚。因此,被罚三百一十一万元人民币并不属于刑罚,而是一种行政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行政处罚的种类包括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产停业等,而罚金属于其中的一种。
然而,在司法实践中,有时也会出现将罚金认定为刑罚的情况。这主要是因为在某些案件中,罚金被作为一种附加刑,与主刑(如有期徒刑、拘役等)一起执行。在这种情况下,罚金就具有了刑罚的性质。
但总体来说,按照现行法律规定,罚金属于行政处罚,而非刑罚。在司法实践中,具体是否将罚金认定为刑罚,需要根据具体案件的事实和法律规定来判断。
罚金是一种行政处罚方式,被用于强制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履行罚金义务。然而,在司法实践中,罚金是否属于刑罚范畴一直存在争议。虽然《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将罚金归为行政处罚的一种,但在某些案件中,罚金可能被视为刑罚执行。具体情况需要根据案件事实和法律规定来判断。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六十九条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总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五年。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拘役的,执行有期徒刑。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管制,或者拘役和管制的,有期徒刑、拘役执行完毕后,管制仍须执行。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执行,其中附加刑种类相同的,合并执行,种类不同的,分别执行。
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解救被收买的妇女、儿童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二百九十条第二款聚众冲击国家机关,致使国家机关工作无法进行,造成严重损失的,对首要分子,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对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第二百九十三条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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