诱骗投资者购买期货合约是否构成了诈骗罪
时间:2023-03-31 10:03:24 54人看过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构成诱骗投资者买卖证券、期货合约罪:

1、主体是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证券公司、期货经纪公司的从业人员;

2、主观上是行为人有诱骗投资者买卖证券、期货的故意;

3、客体是证券、期货市场正常的交易管理秩序和投资者的利益;

4、客观上是行为人实施了诱骗投资者买卖证券、期货的行为。

一、擅自设立金融机构罪有什么表现

构成擅自设立金融机构罪的表现有以下几点:

1、主观上只能是故意的,过失不构成本罪;

2、主体是一般主体;

3、客体是国家金融管理体系;

4、客观上表现为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擅自设立商业银行、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证券公司、期货经纪公司、保险公司或其他金融机构。

二、期货市场操纵罪量刑标准

1、客体:国家证券、期货管理制度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2、客观方面:单独或者合谋,集中资金优势、持股或者持仓优势或者利用信息优势联合或者连续买卖的;与他人串通,以事先约定的时间、价格和方式相互进行证券、期货交易的;在自己实际控制的帐户之间进行证券交易,或者以自己为交易对象,自买自卖期货合约的;不以成交为目的,频繁或者大量申报买入、卖出证券、期货合约并撤销申报的;利用虚假或者不确定的重大信息,诱导投资者进行证券、期货交易的;对证券、证券发行人、期货交易标的公开作出评价、预测或者投资建议,同时进行反向证券交易或者相关期货交易的;以其他方法操纵证券、期货市场的。3、主体:凡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并且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或者单位。4、主观方面:故意,且以获取不正当利益或者转嫁风险为目的。

三、我国刑法操纵期货市场罪的构成要件有哪些

构成操纵期货市场罪的要件是:

1、主体为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

2、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

3、客体是国家证券、期货管理制度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4、客观方面表现为单独或合谋,集中资金优势、持股或持仓优势或利用信息优势联合或连续买卖,操纵期货交易价格和交易量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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