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注重重点和效率
刑事诉讼法第46条规定,“在所有案件的量刑中,我们都应注意证据、调查和研究,不信任口供”。由此可见,审判的核心应该是控辩双方的举证和质证。引导控辩双方围绕证据发表意见,突出重点,把握主要矛盾。同时,要把提高诉讼效率作为重要的价值目标。为使庭审清晰顺畅,应从庭审改革入手,减少庭审环节,如开展审前证据交换或实行证据开示制度,缩短庭审中的证明时间,使交叉询问更具针对性;
第二,动员对抗和控制审判
法官在中间的判断并不意味着被动不作为。我们应该善于使用法庭审判命令。在一些影视作品中,我们经常可以看到控辩双方激烈对抗的精彩场面,故事情节也在起伏变化,有些甚至令人惊叹。这就是双方对峙的效果和魅力。不幸的是,在我们的审判中缺乏对抗和辩论。作为法官,应当引导双方当事人提供证据,包括辩护人提出与公诉机关相违背的证据,并对对方当事人的证据提出充分的质证意见。在激烈的对峙中,案件事实和法律适用越来越清晰。同时,可以充分保障当事人诉讼职能的实现,保障当事人合法权利的行使,使法院认定的事实更加客观真实。在庭审过程中,法官应及时总结和总结双方的争议焦点,以集中辩论,明确主题。在动员双方对质、辩论事实和证据的同时,确保庭审活动顺利、高效地开展,在出现问题、纠纷和冲突时及时采取措施,乘势而上,掌握法院的主动权和指挥权,在对峙中查明案情,分清是非,引导控辩双方从简单对峙走向理性对峙
第三,灵活、冷静、果断
随着控辩双方对峙的加剧,法院局势的发展也在迅速变化。主持法庭不可能有固定的程序。在规范庭长工作的同时,法官应避免过于僵化和机械化。当一方提出质疑或提供证据时,法官应在另一方提出异议或抗议后立即作出回应。反对或抗议是否有效。这就要求法官必须思维清晰,反应敏锐,有能力在法庭上听取和吸收信息,做出快速判断,提高耐心倾听的技巧,在短时间内吸收、整理和接受控辩双方表达的意见和相关信息,分析和判断,快速准确地做出决定,并表达他的态度。还必须制止明显诱导的问题和无视案件事实和法律规定漫无目的地发表意见的人。一旦你被说服,表现出充分的信心和沉着
第四,规范语言和文明审判
法庭是揭露和惩罚犯罪的神圣殿堂。在这样庄严的场合,我们必须用标准的语言来指挥审判活动。所谓规范性语言是指在使用特殊语言时必须使用特殊术语,即法语中的法语。法语在法语中的使用不仅严肃庄重,而且更加简洁明了。例如,传递“被告”比“提起被告”更简洁、更规范。当然,有时可以在法庭上使用一些自然语言,使当事人易于理解。应根据不同被告人的文化水平、当地特点等因素,采用不同的语言方法。有些人说法官需要一定的资格。的确,丰富的生活经验以及知识和经验的积累有利于审判工作的顺利开展。在被定罪之前,被告不能事先被视为罪犯。即使被告可能被判处死刑,我们也应该确保其权利的行使,尊重其个人权利和最低限度的尊严。“以严厉的眼光对待事物,以慈悲的眼光对待人”,在刑事审判中要体现一定的人文精神,这也是践行文明正义、为人民伸张正义的具体体现。第五,端正尊严,培养“内功”作为一种特殊职业,法官有特殊的职业要求。不仅要在职业素质上恪守法官的职业良知和职业道德,而且要不断提高自身的职业素质。只有不断更新司法观念,提高知识水平和业务能力,才能有效把握审判,强化审判职能,确保司法公正和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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