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肇事逃逸致人死亡的具体罪过有什么
逃逸致人死亡的罪过形式有:
肇事者有救助能力;
行为人肇事致人受伤后,有不救助被害人的逃逸行为;
行为人具有逃避法律追究或救助义务的主观目的;
逃逸行为使得被害人死亡;
行为人的先行行为产生行为人救助被害人、听候处理的义务。
《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二、交通肇事逃逸致人死亡后的处理方式是什么
交通肇事逃逸致人死亡的,在现场的其他人当事人或者目击者应当报警处理,等待警方对现场进行勘察并作出责任认定;然后死者的家属可以根据责任认定的情况要求逃逸方承担事故的赔偿责任。
如果逃逸一方负事故主要或者全部责任,或者负事故同等责任,事故造成的人员死亡在三人以上的,则会对肇事者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如果尚未构成犯罪的,则对逃逸者的处罚为,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可以并处十五日拘留。
《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三、交通肇事逃逸罪的情形有什么
构成交通肇事逃逸罪的情形具体如下:
1、明知发生交通事故,交通事故当事人驾车或弃车逃离事故现场的;
2、交通事故当事人认为自己对事故没有责任,驾车驶离事故现场的;
3、交通事故当事人有酒后和无证驾车等嫌疑,报案后不履行现场听候处理义务,弃车离开事故现场后又返回的;
4、交通事故当事人虽将伤者送到医院,但未报案且无故离开医院的;
5、交通事故当事人虽将伤者送到医院,但给伤者或家属留下假姓名、假地址、假联系方式后离开医院的;
6、交通事故当事人接受调查期间逃匿的;
7、交通事故当事人离开现场且不承认曾发生交通事故,但有证据证明其应知道发生交通事故的;
8、经协商未能达成一致或未经协商给付赔偿费用明显不足,交通事故当事人未留下本人真实信息,有证据证明其是强行离开现场的。
《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0修正):第二编 分则 第二章 危害公共安全罪 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二 对行驶中的公共交通工具的驾驶人员使用暴力或者抢控驾驶操纵装置,干扰公共交通工具正常行驶,危及公共安全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n前款规定的驾驶人员在行驶的公共交通工具上擅离职守,与他人互殴或者殴打他人,危及公共安全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n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全文1.3千字,阅读预计需要5分钟
不想阅读,直接问律师,最快3分钟有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