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条本联盟名称为亚洲信用补全机构联盟(AsianCreditSpplementationInstittionConfederation),以下简称“ACSIC”。第2条ACSIC的目的是通过促进除巴基斯坦以西及以北地区之外的亚洲地区(以下称作“亚洲”)的中小企业信用补全机构之间的信息等方面的相互交流,从而有助于上述地区各个国家和地区(以下称作“国家”)的中小企业信用补全制度的健全发展。第3条ACSIC为达到前款所述目的,开展必要的活动。
1、与实施机构有关的信息的交流(包括讨论)、会议的召开。
2、其他为达到前款所述目的的必要的活动。第4条亚洲的中小企业信用保证机构具有参加ACSIC的资格。第5条会议(指第3条第1项所述会议,下同)在未就其他不同方式作出决议的情况下,以实施机构所属国家之间轮流的方式定期举行。会议主持机构(以下称作“主持机构”)除主持会议外,同时负责会议的筹备及其他必要事项。主持机构可以让其认为适当者作为观察员或者演讲人参加会议。下届会议的举办地、主持机构及其时间,由前届会议决定。第6条会议的通用语言为英语以及主持机构认为适当的语言。会议主席从主持机构的代表中选任。议事决定根据出席机构半数以上的赞成意见作出。但是,赞成与反对各半时,由会议主席决定。表决根据会议主席的决定以举手或者投票方式进行。表决时,如1国有2个以上的机构出席,则共同行使1票表决权。主持机构于会议结束后作出议事记录,分送出席机构,以及主持机构认为关心ACSIC活动的机构。第7条主持机构可以将举办会议有关的费用分摊给预定出席的机构。第8条本章程的修订,只有当具有参加资格的实施机构所属国家中有最低限度半数的国家出席会议,并且得到2/3赞成时方能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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