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公司化”经营涉赌麻将馆,开设赌场怎么处罚
时间:2023-06-03 16:35:04 312人看过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事件经过】

5月11日,宜昌市公安局夷陵区分局通报,警方成功捣毁该聚众赌博窝点,抓获涉案人员60余名,缴获赌资20余万元。

5月9日晚9时许,夷陵区一高档小区一楼住宅,大厅和几个小房间灯火通明,15台麻将桌前,60余人正聚精会神“战斗”正酣。突然,10余名便衣民警冲进屋内,控制场面后,现场赌徒们被全部抓获。

当晚,警方共查扣麻将机15台,现场抓获参赌人员60余名,收缴赌资20万元,对组织聚赌的主要人员屈某等人予以刑事拘留,参赌的50余人予以行政拘留,其余人员予以训诫警告处理。

经调查,嫌疑人屈某交代,麻将馆主要靠抽“水钱”盈利,以打“晃晃”为主,五个人轮转,最多两三分钟结束一盘。每天分5个时段24小时营业,每时段每桌抽300元,一天可抽成4000元以上。

屈某称,为聚人气,经营麻将馆期间,他们提供餐饮、茶水,定期为参赌人员派送整箱水果、抽纸,并为参赌人员发放红包。此外,屈某还专门制定“赌博公约”,包含“赊账打牌同桌人不允请自动放弃”等十几条提醒。

民警介绍,这家麻将馆开业后,凭借“优质服务”让很多人慕名而来,从20多岁到60多岁,从打工者、上班族应有尽有,导致附近居民不得安宁。之前警方曾多次予以打击,但巨大利润下,屈某一直继续营业,与民警打“游击战”。

【法律解读】

开设赌场罪是指客观上是否具有聚众赌博、开设赌场、以赌博为业的行为。开设赌场的主要方式有:一是以营利为目的,以行为人为中心,在行为人支配下设立、承包、租赁专门用于赌博的场所。提供赌博用具让他人赌博的,其场所公开与否并不影响犯罪构成。二是以营利为目的,在计算机网络上建立赌博网站,或者为赌博网站担任代理,接受投注的。

对于“开设”的含义,应当做广义理解,除传统的营业性地为赌博者提供场所,设定赌博方式,提供赌具、筹码,接受赌客投注,以供他人赌博外,在计算机网络上建立赌博网站,或者为赌博网站担任代理,接受投注的,以及以接受电话投注的方式进行赌博,而参与者并不集中在一起的,也属于开设赌场。提供棋牌室等娱乐场所只收取正常的场所和服务费的,不构成本罪。提供赌场之后,本人是否参与,是否抽取渔利的,不影响本罪成立。由于开设赌场,吸引他人前去赌博,参赌人数多,赌资数额大,赌场收入更加丰厚,社会危害性也较一般的聚众赌博更大,所以,刑法在赌博罪之外单设开设赌场罪。

一旦赌场开始正式营业,并有人实际使用,就成立本罪既遂,与开设者是否实际获得利润无关紧要。开设赌场的人自己参与赌博,并与赌博为业的,可以考虑以本罪和赌博罪并罚。

法律规定

2006年6月29日公布的《刑法修正案(六)》中将“开设赌场罪”从赌博罪中分离出来成为新罪名。开设赌场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主观方面为故意,以营利为目的,客体是赌场,客观方面表现为营业性地提供场所,设定赌博方式,提供赌具、筹码、资金等。

《刑法修正案(六)》第18条(即《刑法》303条第2款)规定:犯本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聚众赌博和开设赌场罪比较

我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规定: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上述法律条文内含了两个罪名:聚众赌博罪和开设赌场罪。

所谓聚众赌博,是指组织、招引多人进行赌博,自己从中抽头渔利。这种人俗称“赌头”,赌头本人不一定直接参加赌博。

所谓以赌博为业,是指嗜赌成性,一贯赌博,以赌博所得为其生活来源,这种人俗称“赌棍”,这里要注意赌博行为的时间延续性和长期性。在具体认定上要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所谓开设赌场,是指开设和经营赌场,提供赌博的场所及用具,供他人在其中进行赌博,本人从中营利的行为。

聚众赌博和开设赌场罪的犯罪构成

1、本罪主体为一般主体,只要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本罪。

2、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并且以营利为目的。即行为人聚众赌博、开设赌场或者一贯参加赌博,是为了获取钱财,而不是为了消遣、娱乐。

3、本罪侵犯的客体是正常的社会管理秩序。

4、本罪在客观万面表现为聚众赌博、以赌博为业和开设、经营赌场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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