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受害者以机动车辆驾驶方及保险公司作为共同被告提起损害赔偿诉讼的案例中,人民法院依法应该针对保险公司的赔偿义务给出确凿的裁决。倘若受害者在提起诉讼之时仅将机动车辆驾驶方单独列为被告,但在诉讼期间决定向法庭申请增补保险公司成为共同被告,此时,人民法院理当尊重其上诉请求并予以批准。
然而,若受害者在起诉之时仅针对保险公司一方提出诉讼,基于保险公司对受害者所负有的责任实际上是替代肇事的机动车辆驾驶方来承担(即代偿)这一实际情况,为了方便保险公司能够有效地行使辩护权,同时也是为了更全面地查明案件事实真相,人民法院应当将投保人增补为共同被告,让当事人充分参与到诉讼程序之中。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八十四条
当事人可以采取以下方式解决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争议:
(一)申请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
(二)申请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
(三)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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