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建筑工程的勘察、设计,应当依照招标投标法的规定,实行招标发包。
二、下列建筑工程的勘察、设计,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可以直接发包:
1、对于采用特定的专利或专有技术的;
2、建筑艺术造型有特殊要求的;
3、国务院规定可直接发包的。
三、除建筑工程主体部分的勘察、设计外,经发包方书面同意,承包方可以将其他部分的勘察、设计再分包给其他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勘察、设计单位。
四、勘察、设计单位不得将其所承揽的勘察、设计业务转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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