娃哈哈商标所有权问题尘埃落定,记者昨天从达娃双方获悉,杭州中院日前作出终审裁定,驳回达能关于撤销杭州仲裁委员会裁决书的申请,驳回达能的申请,裁定境外注册的娃哈哈商标归属娃哈哈集团。
至此,从法律范畴来讲,无论是在国内注册的娃哈哈商标,还是在境外注册的娃哈哈商标,都归属杭州娃哈哈集团所有。
娃哈哈商标的归属一直是达能与娃哈哈争议的焦点之一,达能认为双方1996年签署的《商标转让协议》依然有效,要求娃哈哈履行该协议,将商标转让给合资公司。而娃哈哈则认为,由于国家商标局不批准,双方已通过签订《商标使用许可合同》终止了《转让协议》,娃哈哈无义务转让商标。
为此,娃哈哈于纠纷发生后不久即提出仲裁申请,请求确认《商标转让协议》已终止。2007年12月,杭州仲裁委员会作出裁决,认定《转让协议》已于1999年12月6日终止。达能不服该裁决,向杭州中院申请撤销。2008年7月30日,杭州中院作出裁定,认定达能提出的申请理由不成立,维持原裁决。
在娃哈哈提起上述仲裁案后不久,达能提出,即使由于国家商标局不批准,导致《转让协议》终止,但该《转让协议》不仅仅约定了娃哈哈应当将在国内注册的娃哈哈商标转让给合资公司,同时对于在境外注册的娃哈哈商标也有转让义务,境外转让无需国家商标局审批,娃哈哈仍有义务转让在境外注册的商标。
据此,达能另行提起仲裁请求,要求娃哈哈转让境外注册商标。杭州仲裁委于2008年9月作出裁决,驳回了达能的请求,因为《转让协议》所涉及的商标转让权利义务为同一合同约定,而仲裁庭在2007年12月6日已裁决确认该协议自1999年12月6日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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