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房屋买卖交易中,若未履行定金交付义务,则定金合同未能建立,进而无法产生法律效力。定金合同属于实践性的合约形式,亦被称之为要物合同。这意味着定金合同的订立,不仅需遵循当事人之间关于意愿表达的一致性原则,更为重要的是,还须实现定金的实际交付。自定金实际交付的那一刻起,定金合同方能正式成立并开始生效。
《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六条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定金合同自实际交付定金时成立。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是,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超过部分不产生定金的效力。实际交付的定金数额多于或者少于约定数额的,视为变更约定的定金数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