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部关于加强锅炉报废的管理工作的通知
时间:2023-04-22 22:02:55 206人看过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各地在锅炉登记工作中,按照锅炉安全规程和登记办法等法规的要求,对于锅炉设备的安全技术状况逐台进行了审查鉴定工作,对于其中一部分有严重缺陷而又无修理价值的锅炉批准予以报废,对于防止锅炉设备爆炸事故,保证生产的正常进行,起到了重要作用,因而是完全必要的。

但是,在具体处理锅炉报废工作中,也还存在一些问题。有的地方对报废锅炉采取了不够慎重的做法,既没有作出明确的技术结论,也没有履行一定的审批手续,轻率地加以报废。有的企业为要提前更新设备,将没有严重缺陷的锅炉,也申请报废。为了正确处理锅炉报废的问题,既保证锅

炉设备符合安全要求,又防止浪费国家资财,以避免再发生将不应该报废的锅炉报废,而应该报废的却不予报废的现象,现将锅炉报废的有关问题提出如下意见,请研究执行:

一、各地在锅炉登记过程中,对于锅炉报废的问题,必须慎重处理,不能轻率从事。对有缺陷的锅炉,既要符合安全要求,又节约的精神处理,即:经过修理能够继续使用的,要尽量修理使用,能降压使用的降压使用;对于确实无修理价值或经过修理后仍不能保证安全运行的锅炉,应

由当地劳动部门会同企业主管部门和企业单位进行全面的技术鉴定,作出明确的不能使用的技术结论,报请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厅、局审查批准后,才能报废,并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厅、局转报劳动部备案。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厅、局可以根据上述精神、结合本地区具体情况,制订出锅炉报废的条件和审批手续的规定,在本地区试行,同时报劳动部备案。

二、为了统一锅炉报废的计算口径,现规定:

凡是不能承受原来工作压力,把工作压力降低到等于或小于零点七表大气压的锅炉,或者根本不能承受工作压力的锅炉,都作为报废论,如果把锅炉原来的工作压力降低到大于零点七表大气压使用的锅炉,则不应算报废。请你们按照这个口径,把一九六二年一月以来到今年三月底,报

废的锅炉情况(包括台数、炉型、蒸发量、用途以及报废原因等,下同),简单扼要地整理一份资料,于今年六月中旬报送我部锅炉安全监察局。

今后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锅炉报废的情况,应当定期报我部锅炉安全监察局,正在进行锅炉登记工作的地区每季度报一次(从今年第二季度开始);登记工作已经结束的地区每年报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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