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离婚的登记手续具体有哪些
1、离婚的登记手续:
(1)双方当事人的身份证、户口本和结婚证的原件;
(2)双方的离婚意愿也就是双方已经签字的离婚协议书;
(3)男女双方填写并签字的申请离婚的登记说明书;
(4)且所有的签名需在监督人面前完成;
(5)填写完所有的材料说明,
(6)最后办理离婚证。
(7)双方取得离婚证后,将取消双方婚姻的夫妻关系。
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九条【诉讼离婚】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第一千零八十条【婚姻关系解除时间】完成离婚登记,或者离婚判决书、调解书生效,即解除婚姻关系。
二、办理离婚需要什么材料
办理离婚需要的材料有:
1、证件类,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证、结婚证;
2、证明材料类,离婚协议书,证明双方当事人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以及对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已经达成一致的协商意见。
准备好以上材料还需要夫妻双方共同到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
三、离婚财产分割
离婚财产分割问题理论上并不复杂,其关键还是在于对夫妻存续期间所获得财产的认定。是共同财产还是个人财产,一般情况下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财产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特殊情况有约定的,若夫妻间有关于财产协议且该协议合法有效的,则应依照协议分割;虽然认定标准看似明确清晰,但实践中仍有很多存在争议模糊不清的地方,这也容易产生歧义使当事人蒙受不必要的损失。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章 离婚 第一千零八十条 完成离婚登记,或者离婚判决书、调解书生效,即解除婚姻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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