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和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构成诈骗罪。个人诈骗公私财物2千元以上的,属于“数额较大”;个人诈骗公私财物3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巨大”。个人诈骗公私财物20万元以上的,属于诈骗数额特别巨大。“情节特别严重”的一个重要内容是诈骗数额特别巨大,但不是唯一情节。诈骗数额在10万元以上,又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也应认定为“情节特别严重”:
(1)诈骗集团的首要分子或者犯罪中情节严重的主犯;
(2)危害严重的;
(3)诈骗急需的生产资料,造成其他严重损失的;
(4)诈骗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救济、医疗款物的;
(5)挥霍,致使诈骗的财物无法返还的;
(6)使用诈骗的财物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
(7)曾因诈骗受过刑事处罚的;
(8)导致被害人严重后果的;
(9)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以单位名义实施诈骗行为,诈骗所得归单位所有,数额在5万至10万元以上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规定追究刑事责任;数额在20万至30万元以上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对共同诈骗犯罪应结合行为人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作用和非法所得数额等情节依法处罚。已着手实行诈骗行为,由于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获取财物的,是诈骗未遂。诈骗未遂,情节严重的,也应当定罪并依法处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可根据本地区经济发展状况,追究有关人员刑事责任。
根据《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和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利用经济合同诈骗他人财物数额较大的,构成诈骗罪。利用经济合同进行诈骗的,诈骗数额以行为人实际骗取的数额认定,行为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认定其诈骗:
(一)明知没有履行合同的能力或者有效的担保,采取欺骗手段与他人签订合同,造成较大损失的。
(二)合同签订后携带当事人交付的担保合同履行的财产逃跑的;
(三)挥霍对方当事人交付的担保合同履行的财产,致款物无法返还的;
(四)使用当事人交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定金、保证金等担保合同履行的财产进行违法犯罪活动,致使款物无法返还的;
(五)隐匿合同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定金、保证金等担保合同履行的财产,拒不返还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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