购买经济适用房后又取得其他房产的,何种情况下,经济适用住房应由政府强制回购
《实施意见施行后购买经济适用房的家庭,5年内通过购置、受赠、继承等方式取得其他住房,不再符合经济适用房保障条件的,已购经济适用房应由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部门按规定回购。
通过继承取得经济适用房的所有权人,如5年内又通过购置、受赠、继承等方式获得其他住房,原经济适用房不需要强制回购。因为通过继承取得的经济适用房,不列入强制回购范围。
其他事项:
经济适用房能否转让给其他符合经济适用房申请条件的家庭
经济适用住房所有权人在签订购房合同(含预售合同)之日起满3年且办理房屋所有权证后,可将该住房买卖或赠与给符合经济适用住房申请条件,并已按规定办理申购资格审核手续的家庭。买卖总价最高不得超过原购买总价(包括购买时缴交的税费),具体操作细则另行制定。
相关信息可网上查询:
网站:杭州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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