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下列情况下,征收反倾销税将不能达到以上效果。
1.进口国为贸易小国,贸易条件恶化。征收反倾销税后,出口价格不变,进口商缴纳反倾销税,进口国国内售价提高,反倾销税提高的产品价格转嫁给国内消费者。消费者剩余的损失大于生产者剩余的增加和政府的关税收入,进口国遭受净福利损失。
2.贸易转移效应(TradeDiversion)。如果进口国从多个国家进口同种产品,但只对部分进口来源征收反倾销税,那么在减少来自指定国家进口的同时,却增加了未诉国家的出口,这就是反倾销的贸易转移效应。贸易转移效应部分甚至全部抵消了进口国生产部门期望从反倾销中获得的预期收益,降低了反倾销的产业保护效果。Prsa(1997)利用美国1980年~1988年所有得出肯定性仲裁结论的倾销产品的贸易数据,判断贸易转移效应是否存在于各个行业。他发现在所有的反倾销案件中(不管最终结果如何),从未指定国家的进口在案件发生1年后增加约20%,在案件发生5年后增加40%以上。在反倾销税率很高的案件中,贸易转移效应较突出,在反倾销税率较低和被拒绝的案件中,贸易转移效应也很显著。
3.直接投资对出口的替代效应(TariffDmpingFDI)。当一国出口企业遭遇外国反倾销时,该企业可能绕过反倾销税的壁垒进行的直接投资,这就是反倾销的直接投资效应。直接投资效应使原进口国国内同业竞争加剧,国内企业境况可能恶化。Barrell与Pain(1999)检验了日本对外直接投资对美国和欧盟反倾销的反应。这些研究均显示反倾销具有显著的直接投资效应。
4.投入品价格的连锁反应(RippleEffect)。进口国对中间投入品征收反倾销税,将提高产业链下游产业的生产成本,降低下游产业的国内与国际竞争力,中间产品成本上升像水波一样会引致相关产业乃至整个经济的价格上涨。由于反倾销集中在初级投入品上,反倾销的连锁反应非常广泛。
5.出口国的报复。如果一国征收反倾销不是为了谋求公平竞争,而是作为一种替代关税的保护措施时,这种行动容易引起出口国的反倾销报复。结果,两败俱伤,陷入负数和博弈的困境,贸易自由化受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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