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军队单位和地方的土地利用军事合作建房,由当地房地产建设招标和委托销售的公司,在符合土地征用及拆迁补偿办法后,确定同类型房屋价格的,报总后勤部备案。2、征地和建设,比照城市有很多,确定经济适用住房的价格,出售个人住房的数量不得超过总建筑面积的30%。
部队经济适用房可以出售给地方人吗
这要看所在部队的相关规定。军队建设的经济适用住房,主要向符合购房条件的离休、退休干部,接近服役最高年限或公寓住房保障不了的在职干部、高级士宫,工龄满15年的军队职工出售,优先出售给在边远艰苦地区工作和无房或住房未达标的军队人员。在公寓区居住、确无其他住房的非编人员,经批准也可购买。
《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第三条,经济适用住房制度是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政策体系的组成部分。经济适用住房供应对象要与廉租住房保障对象相衔接。经济适用住房的建设、供应、使用及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办法。《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第四条,发展经济适用住房应当在国家统一政策指导下,各地区因地制宜,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市、县人民政府要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居民住房状况和收入水平等因素,合理确定经济适用住房的政策目标、建设标准、供应范围和供应对象等,并组织实施。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经济适用住房工作负总责,对所辖市、县人民政府实行目标责任制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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