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如何规定补充签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法》第82条第1款规定,“如果用人单位自雇佣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但不足一年未与工人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则应向工人支付两倍的月薪”
第2款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未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的,应当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每月向劳动者支付双倍工资。“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6条“用人单位自录用之日起一个月以上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每月向劳动者支付两倍的工资,并补充与劳动者签订的书面劳动合同。
劳动者未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解除劳动关系,并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支付经济补偿金。“
第二款规定:“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支付前款规定的月薪两倍的起始时间为自受雇之日起一个月内的第二天,截止日期为补充书面劳动合同的前一天。“
第7条规定:“如果雇主在雇佣之日起一年内未与雇员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从雇佣之日起一个月的次日至一年的第一天,向员工支付两倍的月薪,自雇佣之日起满一年即视为与员工签订了无期限劳动合同,并立即与员工签订书面劳动合同“
如果您自受雇之日起一年内未签订劳动合同,您可以要求单位支付双倍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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