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常情况下,领养者需要满足以下各项严格的条件:
首先,他们必须无任何亲生的孩子;
其次,他们需要具备足够的生活资源和教育经验来养护所领养的孩子;
第三点,他们不得患有对被领养孩子健康成长产生不利影响的任何疾病或生理缺陷;
最后,领养者只能选择且领养一个孩子。
同时,领养那些在孤儿院、残疾人服务中心或社会福利机构中无人照顾的弃婴和儿童时,可不必受制于领养者有无亲生子女及仅能领养一个孩子的限制。
《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八条
收养人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无子女或者只有一名子女;
(二)有抚养、教育和保护被收养人的能力;
(三)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
(四)无不利于被收养人健康成长的违法犯罪记录;
(五)年满三十周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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