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市场经济中,价格是反映资源稀缺程度以及引导资源有效配置的重要信号。市场竞争是由价格引导的,价格也是市场竞争的重要手段,价格优势是一项重要的竞争优势。由于价格在市场竞争中具有如此重要的作用,经营者利用不正当手段进行价格竟争的现象俯拾即是。一些经营者为了扩大和保住市场份额,排挤竞争对手,不计后果地进行不正当价格行为,比如超高定价、掠夺定价、价格垄断、价格欺诈、价格歧视、低价倾销等,导致市场经济中出现了不和谐的声音,不仅给企业而且给社会造成了恶性影响。因此,应当对各种不正当价格竞争行为进行分析并制定出有效的规制不正当价格行为的法律法规。
一、不正当价格竞争行为的概念、特征及构成要件
(一)不正当价格竞争行为的概念
什么是不正当价格行为,目前理论界还没有规范的定义。有人指出,不正当价格行为是行为人为谋取非法利益或竞争的有利地位,而违反价格规律和市场交易习惯或规则,对商品或服务进行定价,从而危害他人利益或公共利益的行为。(梁文书主编:《当前民法经济法的热点问题》,人民法院出版社1995年版,第382页)根据这一定义,不正当价格行为的违法性不够明确,仅指出行为违反价值规律和市场交易习惯或规则。然而,价值规律是价格围绕价值根据市场供求关系而上下波动的,在供过于求时,价格下滑,在供不应求时,价格上涨的规律。价格的这种波动,自发地调节供求关系和社会资源的合理配置。什么时候价格上涨了或下滑了可以认定不正当价格行为呢?人们难于把握。再者市场交易习惯或规则,属于道德范围,难于有权利和义务即法的约束力。再说,交易习惯或规则,也常因时因地而各不相同,难有统一的衡量标准。我认为,不正当价格行为,不能定义为违反了价值规律和市场交易习惯和规则,因为价值规律和交易习惯和规则,没有普遍的约束力,只有这一行为违反了那种对这一行为加以调整或规范了的具体的法律法规时,才能定性。所以,不正当价格行为应定义为:商业经营者违反价格法和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损害其他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扰乱社会经济秩序的行为。
这一定义提示出不正当价格行为有以下几层涵义:
(1)不正当价格行为是发生在商业领域的一种不法行为。但商业活动中,执行政府定价和政府指导价的部分不在此例,仅指实行市场调节价的商品和服务。
(2)其行为主体是一切参与商业经济活动的有责任能力的经营者,即从事生产、经营商品或者提供有偿服务的法人、其他组织和个人。
(3)不正当价格行为是违反价格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行为,当然也包括违反商业交易道德。
(4)不正当价格行为是侵犯其他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牟取不法利益的行为。
(5)不正当价格行为是损害社会利益、扰乱社会经济秩序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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