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在什么条件下可以取保候审
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五条明确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1、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2、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3、依法应当逮捕,但因患有严重疾病,或是正在怀孕、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不宜逮捕的;
4、对已被依法拘留的犯罪嫌疑人,经过讯问、审查,认为需要逮捕但证据不足的;
5、已被逮捕羁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法定的侦查羁押、审查起诉、一审、二审期限内不能结案,采取取保候审方法没有社会危害性的;
6、对持有有效护照或者其它有效出境证件,可能出境逃避侦查,但不需要逮捕的犯罪嫌疑人;
7、提请批准逮捕后,检察机关不批准逮捕,需要复议、复核的;
8、移送起诉后,检察机关决定不起诉,需要复议、复核的;
二、什么情况下不能办理取保候审
1、犯罪情节严重,可能判处3年以上有期徒刑的;
2、犯罪后逃逸的;
3、不认罪,对指控的犯罪有异议的;
4、尚有同案人员没有被抓获的;
5、外地户口,本市没有固定住所,不能保证随传随到的。
全文468个字,阅读预计需要2分钟
不想阅读,直接问律师,最快3分钟有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