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肇事积极赔偿可以获得减刑吗
案情
2007年2月27日晚11时40分左右,被告人陈某驾驶一辆四轮轻型货车,沿锦黄线由江西省万年县石镇往该县城方向行驶,当车行至锦黄线9KM路段时,因未保持安全车速以及在会车时未与其他车辆保持必要的安全距离,发生碰撞同方向由方某骑行的人力三轮黄包车,造成二车受损,人力三轮车上的受害人方某、方某某、陈某某(系方某某之妻)受伤。事故发生后,被告人陈某马上拨打了报警、急求电话。受害人方某某因抢救无效死亡。交通事故责任书认定被告人陈某负事故的主要责任。案发后,被告人陈某投案自首,并积极赔偿了方某1266元、方某某妻子陈某某108826元。
判决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陈某违反交通运输法规,从而发生交通事故,且致一死二伤,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鉴于被告人能及时救治伤员以及报警,后又投案自首、积极赔偿受害人的经济损失。据此,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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