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纳担保书担保期间约定不明的,担保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担保期限过期的,担保人不需要再对债权承担法律责任。连带责任保证的债权人应当在在保证期间届满前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一旦保证期间届满,其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出纳担保书的内容有什么?
出纳担保书
本人某某(担保人)某某,身份证号码:1234567,与贵公司财务部员工某某(被担保人)某某,身份证号码123456,关系是某某关系,本人自愿为
某某按下列条件提供担保:
1、保证被担保人在贵公司工作期间,不盗用、挪用公司资金等任何手段侵犯公司或公司客户利益,不做有损于公司形象和声誉的事情。
2、保证被担保人对其因工作失职、渎职、以及损毁公司财务而给公司造成的损失及时赔偿。
3、若被担保人不遵守上述约定给公司造成损失而未及时进行赔偿时,本人同意对被担保人所承担的赔偿责任向贵公司提供连带责任保证。
另附担保人身份证复印件
担保人:某某
被担保人:某某
某年某月某日
《民法典》第六百九十二条
保证期间是确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期间,不发生中止、中断和延长。
债权人与保证人可以约定保证期间,但是约定的保证期间早于主债务履行期限或者与主债务履行期限同时届满的,视为没有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
债权人与债务人对主债务履行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自债权人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宽限期届满之日起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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