即便离婚协议的内容存在偏颇,但并不意味着它必然是无效的。
实际上,只要这些偏颇之处并未违反现行法律法规或者社会普遍遵循的道德伦理准则,同时也建立在夫妻二人在拥有完全行为能力的前提之下,带着真挚且明确的意愿而签订的,那么自他们领取离婚证书之日起,这些条款便具备了法律效力。
然而,如果任何一条都没达到以上提到的所有要求,那么这份协议内的相关部分便是无效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
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
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第一千零七十七条
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前款规定期限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第一千零七十八条
婚姻登记机关查明双方确实是自愿离婚,并已经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予以登记,发给离婚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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