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监会26日发布《商业银行投资保险公司股权试点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规定每家商业银行只能投资一家保险公司,拟投资保险公司的商业银行的资本充足率,应保证在扣除拟投资额后符合监管标准。
《办法》对试点机构准入条件、申请程序、风险控制及监督管理等方面提出了具体标准。
主要内容可概括为以下四个方面:第一,商业银行董事会负责建立并完善防火墙制度,确保银行和保险公司在业务场所、经营决策、人员、财务、信息系统等方面有效隔离。
第二,针对关联交易风险,规定商业银行对其入股的保险公司及其关联企业,以及他们所担保的客户均不得提供任何形式的表内外授信;同时,保险公司不得直接或间接购买银行股东发行的次级债券,购买其他证券不得超过10%。
第三,在并表管理方面,要求商业银行对所投资保险公司进行并表管理,且在计算资本充足率时,将投资保险公司的资本投资从银行资本金中全额扣除。
第四,在业务合作方面,要求商业银行在与入股的保险公司进行业务合作时,应遵循市场公允交易原则,不得有不正当竞争行为;规定保险公司的销售人员不得在其母银行营业区域内进行营销;商业银行入股的保险公司所印制的保险单证和宣传材料中不得使用其股东银行的名称及各类标志。
去年年初,国务院批准了银监会和保监会联合上报的关于商业银行投资保险公司股权问题的请示,原则上同意银行投资入股保险公司,试点范围为三至四家银行。
保监会今年9月称,同意交通银行收购中保康联人寿保险51%股份申请,同时同意中国银行收购其香港子公司——中银集团保险有限公司所持中银保险有限公司全部股权,并对其增资。
东方证券银行业分析师王鸣飞表示,《办法》的出台使银行业的综合经营能力向前迈进了一大步,但对银行业的盈利情况影响不大。
首都经贸大学保险系庹国柱认为,监管层要在双方合作中设定防火墙,防止风险传递,是从法律层面来规范银行参股保险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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