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复议审查中的合法性审查包括:一是行政机关行使法定职权。行政机关的设立、变更和撤销以及职权行使的范围,必须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超越职权,行使不属于自己的职权,或者侵犯其他行政机关的职权,具体行政行为是违法的;二是具体行政行为的客观事实清晰,证据确凿。如果行政机关在没有查明事实、证据确凿的情况下做出具体的行政行为,那么具体的行政行为就是违法的;三是具体行政行为适用法律法规正确。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适用的法律法规应当与申请人的行政违法事实相对应,适用于甲法,适用于乙法,或者适用于某一法律的甲条,适用于乙法;适用的法律法规应当是行为人行为时的有效法律法规,不得是违法规章或者规章以下的规范性文件。
行政复议管辖的原则有哪些
方便复议申请人提出复议申请的原则。即在确定复方管辖时,必须注意方便申请人,尽量减少申请人在申请时人力、物力、财力的耗费。
保证行政机关依法行政的原则。即要通过管辖权的划分和管辖机关的确定,明确上下级行政机关之间的监督关系,完善监督机制,从而使行政复议活动能够起到保证行政机关依法行政的作用。
申请人选择管辖的原则。即《行政复议法》规定的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申请人有选择权,可以向该部门的本级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向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复议。只对少数实行垂直领导的部门如海关、金融、国税、外汇管理等部门以及国家安全部门,规定了由上级主管部门管辖。
行政复议管辖的种类有:
一般管辖。行政复议的一般管辖是指在通常情况下不服行政机关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复议适用的管辖称之为一般管辖。
特殊管辖。行政复议的特殊管辖是指除一般管辖之外的适用于特殊案件的管辖。
移送管辖是指行政复议机关对已经受理的行政复议案件,经审查发现自己对该案件没有管辖权时,将案件移送到有管辖权的复议机关管理的制度。
转送管辖。转送管辖指接受属于特殊管辖的行政复议案件的县级地方人民政府,对不属于自己受理范围的行政复议申请,应当在收到该复议申请之日起7日内转送有关复议机关,并告知申请人。这可以避免由于特殊管辖的复杂性而影响申请复议。同时也加重了行政复议机关转送复议案件的责任。
指定管辖。指定管辖是指对某一行政复议案件,上级主管部门或本级人民政府指定某一行政复议案件,上级主管部门或一级人民政府指定某一行政机关管辖。这种指定管辖往往是因为管辖权发生争议,且协商不成的,只能由它们的共同的上一级行政机关指定管辖。
《行政复议法》第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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