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某,某乡镇橡胶厂职工。2000年3月23日,他在车间工作时,因橡胶厂设备陈旧,未安装安全防护设施及使用劣质材料等原因,被生产设备挤伤左手。经市劳动鉴定委员会鉴定为伤残6级。住院治疗期间,医疗费已由厂方支付。医疗终结后,因安排工作和工伤赔偿多次找厂方协商未果,为此,申请劳动争议仲裁,要求厂方安排适当工作,并赔偿工伤致残损失费8万元。但厂方认为郭某的伤残是因自己违章作业所致,本人应负主要责任,厂方不应承担赔偿责任,请求依法驳回郭某的申诉请求。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查明事实后,依法进行调解,但争议双方分歧较大,未能达成和解协议。遂裁决如下:l.厂方一次性支付郭某住院伙食补助费、工伤津贴、伤残抚恤金共计9.73万元。2.仲裁费800元由厂方承担。
职工在工作时间、工作场所或工作岗位上受伤,根据《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劳部发[I996]266号)第八条第一项规定,依法应认定为工伤实行无过错责任原则。即在职工工伤事故中,用人单位不论有无过错,都要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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