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行政处罚作为一种侵益性的行政行为,其实施会直接导致对行政相对人财产、人身权益的剥夺或侵犯,因此,实施环境行政处罚必须有明确的法律依据。环境行政处罚的法律依据可以分为两类:
(1)环境实体法依据。环境实体法指的是具体规定环境管理相对人实体权利和义务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只有当环境管理相对人违反了这些实体法律规定的相对人必须履行的法定义务时,环境行政处罚主体才能对其实施行政处罚。这些实体法有:《环境保护法》、《大气污染防治法》、《水污染防治法》、《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海洋环境保护法》、《土地法》、《矿产资源法》、《水法》、《森林法》、《草原法》《野生动物保护法》、《野生植物保护条例》、《渔业法》、《自然保护区条例》等等。
(2)环境行政处罚的程序法依据。环境行政处罚程序法指的是具体规定环境行政处罚实施主体进行行政处罚的程序、步骤、具体要求等的法律规范的总称。环境行政处罚主体必须根据程序法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对行政相对人进行行政处罚,否则行政处罚无效。这些程序法有《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行政处罚办法》等。
环境行政处罚证据要求
重要证据的制作要求:
(一)调查笔录
1.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调查笔录分两种:
(1)执法人员依法对环境违法行为有关设施、仪器装备等检查所作的,用于证明违法行为发生的时间、地点、情节等的书面记录,如现场监察记录、现场勘验记录等(以下简称现场监察记录);
(2)执法人员为查清案情对相关人员进行询问调查时制作的调查询问笔录。
2.制作调查笔录时应遵循的原则:
(1)合法性原则。合法性要求主体合法、形式合法、方法合法、程序合法。
a.调查人应为两人以上,并都应在调查笔录中签字。调查笔录中应有两名以上执法人员向当事人出示执法证件的内容记载。
b.调查笔录应交当事人阅读核对,没有阅读能力的应向其宣读,并由当事人在每页调查笔录上签字或盖章。当事人拒绝签名(盖章)的,应在笔录中说明,有第三人在场的可由第三人签名。一般有阅读能力的当事人应要求其在调查询问笔录末尾注明以上我看过,记录属实,对没有阅读能力的,则应该注明以上我听过,记录属实的字样。现场监察记录当事人除签名外还应有表明态度的语句。
c.调查询问笔录中不能有空行。
d.现场采样的,应在现场监察记录中详细记载采样的时间,采样口名称、生产情况、处理设施运行情况、固定剂添加情况、排污去向等采样要素,并写明根据《地表水和污水监测技术规范》采取水样N份。
(2)准确性原则。调查笔录应本着实事求是的精神,客观的反映案件事实,准确的反映当事人的原意。要围绕立案调查的违法行为,将与之相关的时间、地点、当事人及因果关系等主要事实查清楚。调查询问笔录应尽可能载明被询问人的姓名、性别、年龄、工作单位(职业)、职务、联系电话等详细材料,对个体经营者还应当载明其家庭住址等材料。
(3)统一性原则。在制作笔录时,记录人要对当事人前后矛盾的地方进行进一步的确定并前后统一起来。在同一违法事实,同时可以适用不同的法律法规时,调查人询问证据应选择好突破口,进行针对性提问,同时把握提问方式和案件定性的关键词句,不可模棱两可。
(4)重点性原则。制作调查笔录要准确把握,去粗取精,与案件事实关系密切、有助于案件定性的内容必须详尽,关系不密切的可以简略交待,与案情无关的,不需要记录,整个笔录应简洁明了、条理清晰、重点突出。
(二)监测报告
1.作为处罚证据的监测报告,必须有CMA标志和监测字号。出具监测报告的单位应具备相应的资质。
2.监测报告应当载明监测的项目、依据,使用的科技手段、执行的标准、所采样品的超标情况等事项,其采样、监测方法、审核、签发等人员必须具备相应的资格,并有分析、审核、签发人员签名和监测部门的盖章。
(三)计算机数据、照片或者录音、录像等视听资料,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1.提供有关资料的原始载体。提供原始载体确有困难的,可以提供复制件;
2.注明制作方法、制作时间、制作人和证明对象等;
3.声音资料应当附有该声音内容的文字记录;
4.照片证据,要注明拍摄时间、地点、方式、使用的相机型号,是传统相机的收集底片,是数码相机的原始存储卡须要保留完整,待案件过了诉讼期和复议期后方可删除;
5.从电台、电视台索取的视听资料,应当注明出处,并经电台、电视台相关部门和人员核对无异。未公开播出的,应当签字或盖章。
(四)其它证据
当事人的陈述、谈话笔录,公民的举报、控告、投诉、信访的信件,领导签批办理的信件,行政调查时的会谈、会议纪要,以及与案件有关的报表、图纸、会计账册、专业技术资料、科技文献等都应当收集为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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