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大部分情况下,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产生的债务是否须由另一方承担,关键因素是这笔负债是否属于夫妇双方共同承担的范畴。
若某一方所背负的债务主要用于维持家庭日常生活所需,或投入到夫妻共同进行的生产经营活动中,抑或是基于夫妇双方共同意愿而产生的,那么这类债务便被视为夫妻共同债务,另一方理应承担起共同偿还的义务。
然而,如果这笔债务是由一方以其个人名义产生,并且超过了家庭日常生活所需,同时债权方无法提供证据证明此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是基于夫妇双方共同意愿的,那么此类债务将被认定为个人债务,另一方无须承担相应的还款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
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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