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不良资产这个概念,我们需要从特定的会计科目的角度去理解,其实就是指会计制度中的坏账科目。
其所包含的内容更加广泛,不仅局限于银行的不良资产,同样涵盖了政府部门、证券市场、保险行业以及资金管理等各个领域内的不良资产现象。
其中,金融企业无疑是这些不良资产的产生根源之一。
对于这类不良资产的处置方式,则可以归纳为以下几种途径:
首先是通过法律手段进行追偿;
其次是实施资产重组以提升资产质量;
再次是从债权人转化为股权持有者;
此外还可以采取多元化的销售策略;
除此之外,也可选择进行资产置换或者租赁业务;
最后是在无法避免的情况下,选用破产清算的形式结束资产问题。
总的来说,不良资产本质上是一种广泛性的概念,聚焦于对会计科目的坏账这一项的分析研究。
《不良金融资产处置尽职指引》第七条
不良金融资产工作人员与剥离(转让)方、债务人、担保人、持股企业、资产受让(受托)方、受托中介机构存在直接或间接利益关系的,或经认定对不良金融资产形成有直接责任的,在不良金融资产处置中应当回避。不良金融资产工作人员不得同时从事资产评估(定价入资产处置和相关审核审批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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