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法中法定管辖权是什么意思
时间:2023-08-15 16:52:18 359人看过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法定管辖,“协议管辖”的对称。是指法律规定案件归某一级某一地区法院管辖。分为级别管辖和地域管辖。中国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都对管辖作了具体规定。民事诉讼中,除协议管辖外,其他均属于法定管辖,同时为了弥补级别管辖和地域管辖不足,又具体规定了专属管辖、共同管辖、选择管辖、合并管辖、移送管辖和指定管辖,体现了法定管辖.中原则性与灵活性结合的科学性。劳动争议仲裁实行的是法定管辖,而《仲裁法》规定的是约定管辖。协议管辖又称合意管辖或者约定管辖,是指双方当事人在合同纠纷或者财产权益纠纷发生之前或发生之后,以协议的方式选择解决他们之间纠纷的管辖法院。债权纠纷中,只有合同之债可以协议管辖,2012年民事诉讼法修改,关于协议管辖的适用范围,在原有的合同纠纷的基础上,增加了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包括因物权、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而产生的民事纠纷。

《民事诉讼法》中的自认是什么意思

民事诉讼中的自认是指在诉讼过程中,一方当事人对他方当事人不利于自己的事实承认其为真实或不予反驳或对其诉讼请求予以认可的意思表示,简言之就是在诉讼过程中对自己不利事实的承认。

我国现行的民事诉讼法对自认制度没有作明确的、详细的正面规定,最高人民法院颁行的《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的第75条以司法解释的形式首次对自认制度作了确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经济审判方式改革问题的若干规定》,再次间接确认了明示自认的效力,最高人民法院2001年12月21日公布的《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比较全面、准确地规定了自认制度。从司法解释及有关规定上来看,当事人自认所产生的法律后果有:

1、对方当事人无须举证,免除对方当事人的举证责任。

2、约束法院,对于自认的事实法院必须予以认可。(涉及人身关系的除外)。

《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下列民事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一)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二)对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三)对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人提起的诉讼;

(四)对被监禁的人提起的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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