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产开发商恶意违约,该如何维权
时间:2024-07-28 22:09:08 419人看过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如若房地产开发商发生了严重的恶意违约行为,消费者有权按照先前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的约定或依照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向开发商索取因违约而产生的相应违约责任

关于这种情况下的违约责任,主要包含以下三大基本形态:

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以及赔偿损失。

一、所谓持续履行,亦称为强制实际履行,是指违约方必须根据对方当事人的合法请求,严格遵守并履行原已达成的房屋出售合同中规定的各项义务及责任。

这种责任形式在具体实施过程中会因债务属性的差异而有所区别:

对于金钱债务而言,其应用是无条件的;

然而对于非金钱债务来说,其享有履行权利则须视具体情形来定。

对于金钱债务,其只有可能出现延迟履行,并不会导致履行无法实现,因此,对于这种类型的债务,我们应当毫无条件地选择使用继续履行的责任形式。

至于非金钱债务,在绝大多数情况下,我们都应该主张其有权继续履行,但也存在例外情况,例如:

1.在法律规定或事实上已经无法继续履行该债务;

2.债务的标的物并不适宜采用强制履行或强制履行的成本过于高昂;

3.债权人未能在合理时限内向违约方提出履行债务的请求。

二、采取补救措施这是一种独立的违约责任形式,意在矫正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所发生的不当行为,清除履行瑕疵的详细措施。

此种责任形式与持续履行和赔偿损失有着不可替代的共存关系。

三、赔偿损失即是为了弥补受损害方由于违约行为而导致其财富或利益被削弱的形式。

这种责任形式将由违约方负责弥补受损方由于违约行为导致的经济损失。

首先,赔偿损失的范围与数量需依照双方当事人的协议规定为准。

其次,可由当事人协商决定具体的违约金金额或损害赔偿计算方法。

再次,如果当事人约定的违约金低于实际造成的损失,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将依据受损方的申请进行适度调整;

反之,若约定的违约金远超出实际损失时,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也将依据受损方的请求进行适当调低。

《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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