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中介机构代为进行婚介安排这一问题,原则上无论是应该归入义务范围内还是明码标价的收费方式均视为自愿性行为。
在一些情况下,比如家庭成员或朋友间的互助式相亲活动,可能更多地体现出人际关系中的礼尚往来性质,因此不涉及到费用收取。
然而,对于那些将婚介业务作为主要工作内容的机构或个人而言,他们所提供的服务是明确标示价格的,因此适当的收费也是合情合理的。
当然,如果您对收费方式无法接受,完全有权拒绝他们的服务并自行做出选择。
《民法典》第九百六十一条中介合同是中介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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