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承租人是否能够提前退租
承租人与出租人协商一致或者出现租赁物危害健康,因不可归责于承租人的事由,致使租赁物部分或者全部毁损、灭失的情况时,承租人能够提前解除租赁合同。
否则承租人提前退租的,属于违约行为,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民法典》第七百二十九条
因不可归责于承租人的事由,致使租赁物部分或者全部毁损、灭失的,承租人能够请求减少租金或者不支付租金;
因租赁物部分或者全部毁损、灭失,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承租人能够解除合同。
《民法典》第七百三十一条
租赁物危及承租人的安全或者健康的,即使承租人订立合同时明知该租赁物质量不合格,承租人仍然能够随时解除合同。
二、租房子定金交了是否能够退
租房定金交了如果是出租方有违约行为是能够主张解除合同,要求退房的,但是如果是自身的原因想要退房,构成违约的需要承担违约责任,对受害方的损失进行赔偿。
定金,是指当事人约定的,为保证债权的实现,由一方在履行前预先向对方给付的一定数量的货币或者其他代替物。定金是担保的一种。由于定金是预先交付的,定金的数额在事先也是明确的,因此通过定金罚则的运用能够督促双方自觉履行,起到担保作用。
定金的特征:
1、定金的权利义务关系产生于定金合同。
2、定金是典型的债的担保形式。
3、定金担保是一种双方当事人担保。
4、定金的支付须在合同履行前进行
定金与预付款的区别:
定金具有担保作用,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适用定金罚则。但预付款仅仅是在标的物正常交付或者服务正常提供的情况下预付的款项,如有不足,交付预付款的一方再补交剩余的价款即可;在交付标的物或者提供服务的一方违约时,如果交付预付款的一方解除合同,其有权请求返还预付款。
定金与押金的区别:一般而言,押金的数额不受定金数额的限制,而且没有定金罚则的适用。押金类型非常多,无法统一确定,甚至有的押金需要清算,多退少补。履约保证金的类型也是多种多样,当事人交付留置金、担保金、保证金、订约金、押金或者订金等,但没有约定有定金性质的,不能按照定金处理,但是,如果押金和保证金根据当事人的约定符合定金构成的,能够按照定金处理。
《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六条
因当事人一方的违约行为,损害对方人身权益、财产权益的,受损害方有权选择请求其承担违约责任或者侵权责任。
三、房东是否能够提前解除租房合同
房东与租客协商一致后,以及出现法定或者约定的解除情形时能够提起解除合同,否则房东不得提前解除租赁合同。如果房东提前单方面解除租赁合同的,则属于违约,需要承担违约责任。
所谓解除合同的法定情形指以下情形: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二条
当事人协商一致,能够解除合同。当事人能够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事由。解除合同的事由发生时,解除权人能够解除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十四章 租赁合同 第七百三十一条 租赁物危及承租人的安全或者健康的,即使承租人订立合同时明知该租赁物质量不合格,承租人仍然可以随时解除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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