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企业养老金缴费规范
时间:2023-07-08 10:54:35 352人看过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长春市各县(市)、区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个人缴费标准调整后分别为:(一)长春市各区(九台区除外),每年200元、400元、500元、800元、1000元、1500元、2000元。(二)九台区、德惠市、榆树市,每年200元、300元、400元、500元、600元、700元、800元、900元、1000元、1500元、2000元。(三)农安县,每年200元、300元、400元、500元、600元、700元、800元、900元、1000元、1500元、2000元、3000元、4000元。原政策中100元个人缴费标准只适用于重度残疾人、城乡特困救助供养人员和城乡低保对象等缴费困难群体。

湖南省医疗保险缴费标准

根据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2018年度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基准值和上年度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确定前缴费和待遇计发等有关问题的公告》要求,现将2018年度长沙市灵活就业人员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暂定缴费标准公告如下:

一、2018年度长沙市灵活就业人员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缴费基数确定为高、低两档:高档为4491元/月,低档为2695元/月;缴费比例为20%。

(一)2018年度长沙市灵活就业人员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按高档缴纳标准:449120%12=10778.4元(898.2元/月)

(二)2018年度长沙市灵活就业人员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按低档缴纳标准:269520%12=6468元(539元/月)

二、2018年度长沙市灵活就业人员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基数为2695元/月、缴费比例为5.6%,另加大病医疗互助130元/年。

2018年度长沙市灵活就业人员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纳标准:26955.6%12+130=1941.04元(161.75元/月)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十二条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比例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记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职工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本人工资的比例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记入个人账户。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分别记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和个人账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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