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儿是否可以继承土地确权的权益
时间:2023-09-01 00:57:35 262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一、女儿是否可以继承土地确权的权益

土地确权子女不能继承。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城市市区土地所有权由国家所有,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出另有规定外,属于农民集体所有,任何组织、个人、单位均不得对土地所有权进行处分。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九条

城市市区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

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属于农民集体所有。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条

国有土地和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可以依法确定给单位或者个人使用。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有保护、管理和合理利用土地的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二条

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的登记,依照有关不动产登记的法律、行政法规执行。

依法登记的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

二、土地确权如何界定

每宗地的土地权需要经过土地登记申请、地籍调查、核属审核、登记注册、颁发土地证书等土地登记程序,才能得到最后的确认和确定。确权的狭义含义是指在土地登记过程中的权属审核阶段对土地权属的来源、权属性质的确认。根据中国土地所有权、土地使用权和他项权利的确认、确定的有关规定和当前土地管理实践的要求,确权也是各级人民政府的重要职责之一,包括制定和完善确定土地权属方面的法规和政策,处理土地权属争议和办理土地权属的登记造册、核发证书等。土地权属确定的原则有依法原则、充分考虑历史背景的原则、土地所有权的单向流动原则。

三、土地没确权的怎么办

没确权的土地的解决方法如下:

1.土地存在纠纷未被确权,因待争议解决之后,重新进行确权登记;

2.土地确权过程中遗漏未被确权的,可向相关部门重新申请确权登记;

3.土地属于农民擅自开荒地或土地面临拆迁、征收未被确权的,村集体通常会将这些土地进行回收处理。

《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五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有权依法承包由本集体经济组织发包的农村土地。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剥夺和非法限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承包土地的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2018修正):第一章 总 则  第五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有权依法承包由本集体经济组织发包的农村土地。\n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剥夺和非法限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承包土地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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