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我国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之第七十五条明确规定,凡设办法人者在该法人设立阶段所进行的各类民事行为,其所有法律后果均应由该法人来承受;
若该法人尚未成功建立,则相应的法律后果将由设办法人们共同承担。
尤其是涉及到设办法人超过两人的情况时,这些设办法人人可共享同种连带性的债权利,并需承担同样连带性的债务责任。
因此,针对那些还从未正式成立的公司而言,这些设立过程中所产生的各项债务都将由参与设立的设办法人们共同承担。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十五条
设立人为设立法人从事的民事活动,其法律后果由法人承受;法人未成立的,其法律后果由设立人承受,设立人为二人以上的,享有连带债权,承担连带债务。
设立人为设立法人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民事活动产生的民事责任,第三人有权选择请求法人或者设立人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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