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已婚夫妇中,若其中一方对另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缔结的债务毫不知情,那么在离婚之后,是否需要对此类债务承担责任?这需要根据具体的情况进行分析和判断。
如负债系为维持家庭日常性生活开支所需且所涉数额并未超过合理范围之内,即便有一方并不知情,通常应被视为属于夫妻间的共同债务,在离婚以后,双方仍需承担互负连带清偿义务。
然而,倘若债务超越了家庭日常生活所需之限,且债权方无法举证证明该笔债务实际被用于夫妻之间的共同生活、协同经营又或是基于夫妻双方之间的共同意愿所产生的资金需求的话,那么对于未曾知晓此事的一方来说,便无需肩负此份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
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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