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起诉后又撤诉是否引起时效中断
起诉后又撤诉,是否会引起诉讼时效的中断,是一个值得深入探讨的法律问题。
1.根据《民法典》第一百九十五条的规定,权利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是导致诉讼时效中断的法定事由之一。这并不意味着只要提起诉讼,无论其后续进展如何,都会自动导致诉讼时效的中断。
2.在司法实践中,起诉后又撤诉的情况较为复杂。
(1)撤诉是原告主动放弃诉讼权利的行为,其本质上并不等同于法院对案件作出实体处理。因此,有观点认为,撤诉不应被视为导致诉讼时效中断的法定事由。
(2)也有观点认为,原告提起诉讼本身就是对权利的主张,即使后续撤诉,也应视为已经行使了诉讼权利,从而引发诉讼时效的中断。
二、法定中断诉讼时效的情形
根据《民法典》第一百九十五条的规定,法定中断诉讼时效的情形主要包括以下四种:
1.权利人向义务人提出履行请求;
2.义务人同意履行义务;
3.权利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
4.与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具有同等效力的其他情形。
这些情形都体现了权利人对权利的积极主张或义务人对义务的认可,从而导致了诉讼时效的中断。
三、起诉与时效中断的关系
起诉与时效中断之间存在着密切的联系。
1.提起诉讼是权利人行使诉讼权利的一种方式,也是向义务人主张权利的一种途径。因此,提起诉讼本身就可以视为一种导致诉讼时效中断的行为。
2.诉讼程序的进行往往会对时效的计算产生影响。在诉讼过程中,由于各种原因可能导致案件无法及时审结,此时诉讼时效的计算可能会因此而中断。
3.虽然起诉可以导致诉讼时效的中断,但这并不意味着只要提起诉讼就可以无限期地延长诉讼时效。
(1)在司法实践中,法院会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来判断是否应该中断诉讼时效以及中断的时间长短。
(2)如果权利人在提起诉讼后又撤诉,那么是否会导致诉讼时效的中断,还需要结合具体案情和法律规定进行综合判断。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九十五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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