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出租人的义务
1、出租人应当按照约定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并在租赁期间保持租赁物符合约定的用途;
2、出租人应当履行租赁物的维修义务,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3、出租人出卖租赁房屋的,应当在出卖之前的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承租人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权;
4、出租人解除合同时应当在合理的期限之前通知承租人。
二、租赁物危害承租人安全时承租人可以解除合同吗
租赁物危害承租人安全时承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承租人和出租人在合同中约定了租赁期限的,承租人提前解除租赁合同的,通常要承担违约责任。但是出现以下几种情形,承租人享有法定解除权,可以提前解除租赁合同,不承担违约责任:
1、承租人在没有过错的情形下,租赁的房屋毁损灭失的,这种情形通常是指自然灾害或者意外事故,如:地震、火灾等。
2、租赁的房屋危及承租人的安全或者健康的,即使承租人订立合同时明知该租赁物质量不合格的。如:租赁房屋是危房,随时可能倒塌的。
3、出租人就同一房屋订立数个有效的租赁合同,不能取得租赁房屋的承租人有权解除合同。
4、房屋租赁合同中,有如下三种情形的
(1)租赁房屋被依法查封的
(2)租赁房屋权属有争议的
(3)租赁房屋具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关于房屋使用条件强制性规定的,导致房屋无法使用的。
此时都必须要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进行,虽然法律对合同内容的约定限制的比较少,但并不代表没有限制。如果违反相关法律规定约定合同内容的话,则就会导致这样的合同是无效的。
三、租赁物存在质量问题等瑕疵的,出租人要承担的法律责任
按照民法典规定,出租人应当按照约定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并在租赁期间保持租赁物符合约定的用途。也就是说,当出租人提供的租赁物存在质量问题等瑕疵,不符合约定用途的,已经属于违约行为,如承租人因使用租赁物遭受的损伤的,出租人应该承担赔偿责任。
如自驾游租车的,车辆因内部线路老化自燃,致使承租人受伤的,承租人可以要求出租人减免或免除租金,同时要求赔偿相应医疗费、误工费等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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