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办理条件
利用取水工程或者设施直接从江河、湖泊、水库或者地下取用水资源的,应当申请领取取水*可证,但下列情形除外:
(1)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使用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水塘、水库中的水的;
(2)家庭生活和零星散养、圈养畜禽饮用等月取水二百立方米以下,以及农业灌溉、水产养殖年取地表水十万立方米以下的;
(3)为保障矿井等地下工程施工安全和生产安全必须进行临时应急取(排)水的;
(4)为消除对公共安全或者公共利益的危害临时应急取水的;
(5)为农业抗旱和维护生态与环境必须临时应急取水的。
二、办理机构
广东清远经济开发区管委会综合政务服务管理办公室
三、办理材料
与第三者有利害关系的相关资料(包括当地街镇、村委会协议或证明),加盖公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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