传授犯罪方法罪问题探究
时间:2023-04-07 15:10:21 233人看过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一、传授犯罪方法罪认定

应把传授犯罪方法罪与那些没有犯罪意图的落后言行、工作中的过错等加以区别。例如,讲低级庸俗的故事,散布不健康的语言与表演动作,写作或出版低级的作品,属于落后言行;在正常宣传工作中不慎扩散了一些犯罪方法,属于工作中的缺点错误。至于司法工作者在职务范围内讲述、剖析犯罪方法,体育工作者问他人传授健身、防身的武术等,均属于正常的行为。有些行为要作具体分析,如教他人修配钥匙的技术,如出于犯罪意图,即是传授犯罪方法罪,如为了谋生就业,则是合法行为。

二、传授犯罪方法罪问题探究

(一)传授

传授,是指将犯罪的方法教给他人。对于本罪中的传授行为,应从以下几个方面理解:

第一,传授的方式。在实践中,传授的方式多种多样,既可以是公开地传授,也可以是秘密地传授;既可以是以言词传授,也可以以文字、图画传授,还可以是以身体动作进行传授;既可以是面对面地传授,也可以是通过第三人转达、通讯工具传授,甚至通过广播、电视、报刊杂志、互连网等媒体传授,等等。但不管行为人采用什么方式向他人传授,只要其传授的是犯罪方法,就具备构成传授犯罪方法罪的客观要件。

第二,传授的内容。根据刑法的规定,在本罪中,行为人向他人传授的内容只能是犯罪的方法。但是对于犯罪的方法可以有多种理解。笔者认为,本罪中的犯罪方法,只能是实施直接故意犯罪的方法;而且,在此前提下,犯罪的方法不仅可以是实行具体犯罪实行行为的方法,也可以是排除犯罪障碍、反侦查和逃避法律制裁的方法,等等。只要是客观上有利于犯罪顺利完成和使犯罪人对抗司法机关的追查、制裁的方法,均属于本罪中所说的犯罪方法。至于具体分析,请参见下文的论述。

第三,传授的对象。对于作为本罪对象的人即被传授人,有以下几个问题需要明确:其一,对被传授人的年龄并不要求必须达到刑法规定的人应负刑事责任的年龄,即使未达负刑事责任年龄的人,只要具有一定的接受能力,行为人对其传授犯罪方法的,就可以构成本罪。因为,未成年人不仅不具有完备的辨识能力或者根本不具有辨识能力,而且好奇心强,喜欢模仿,很容易受犯罪分子传授的犯罪方法的影响,进而实行危害社会的行为,从而对社会造成危害;同时,对其自身而言,这种不良的影响也不利于其今后的发展。

(二)犯罪方法

对于本罪中所说犯罪方法,有以下几个问题需要着重加以把握:

第一,行为人向他人传授的只有是犯罪的方法,才能构成本罪,传授实施一般违法行为的方法,不能构成犯罪。因此,判定行为人向他人传授的究竟是犯罪的方法还是一般违法的方法,对于区分本罪与非罪行为就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一般而言,某一种方法往往具有不同的功能,它既可以用于实行犯罪,也可以用于实行一般违法行为,还可以用于实行正当合法行为。因此,判定行为人向他人传授的行为方法的性质具有一定的困难。

第二,犯罪的方法不仅限于实施具体犯罪实行行为的方法,还包括实行犯罪预备、反侦查、逃避法律制裁等行为的方法。对于犯罪预备而言,其本身就属于犯罪的范畴,所以传授实施犯罪预备的方法,应当属于传授犯罪方法。对于反侦查、逃避法律制裁行为而言,其目的在于最终使国家司法机关无法查获犯罪案件或无法追究犯罪人应当承担的刑事责任。这种行为目的一旦实现,就会助长了犯罪人的侥幸心理并使其在这种心理的趋势之下再次实施新的犯罪,因此,向他人传授反侦查、逃避法律制裁方法的行为就有必要作为犯罪予以惩处;而且,这种行为也是刑法所禁止实行的犯罪行为(如伪造、毁灭证据,窝藏、转移、销售赃物等犯罪),传授实施这种行为的方法也属于传授犯罪方法。

第三,本罪中所说的犯罪方法,仅限于实施直接故意犯罪的方法,不包括实施间接故意犯罪和过失犯罪的方法。因为,犯罪方法是实施和完成犯罪的方式、方法,是实现犯罪意图的手段,因此,它与犯罪意图有密切的联系,它受犯罪意图的支配并服务于犯罪意图。由于间接故意犯罪和过失犯罪都没有犯罪意图和犯罪目的,因而行为人不可能事先选择犯罪的方法,所以,向他人传授的不可能是实施间接故意犯罪和过失犯罪的方法,而只能是实施直接故意犯罪的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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