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妇女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七条规定,任何单位不得因结婚、怀孕、产假、哺乳等原因降低女职工工资,辞退女职工,单方解除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例外情况是,女工要求终止劳动(雇佣)合同或服务协议。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可以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四)女劳动者处于怀孕、分娩、哺乳期的;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符合本法第四十七条的经济规定,赔偿标准为赔偿标准的两倍。用人单位在休产假前辞退怀孕职工,应当支付产假工资。《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五条不得因怀孕、分娩、哺乳等原因减薪、辞退、终止劳动或者与女职工订立劳动合同。
第七条:女职工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假15天;难产增加产假15天;多胎生育每增加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第八条女职工在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由生育保险基金按照参加生育保险的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支付;未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按照女职工产假前工资标准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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